叉车事故案例分析叉车事故案例分析2013年11月5日下午13时左右,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该公司员工杨某(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死亡。一、事故经过2013年11月5日,某公司搬迁设备,两设备地距离为400米。公司总董长叫公司班车驾驶员潘某(未经特种设备操作培训)驾驶叉车搬运设备。下午12时50分左右,潘某在搬运设备过程中,遇本公司员工杨某要求搭车,潘某逐让杨某上车,坐在潘某驾驶位置右边发动机的罩壳上。13时4分左右,潘某在驾驶叉车经过一个直角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而导致杨某从叉车上摔落,叉车前轮将杨某带入车底,后轮从杨某头上压过,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万。三、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潘某驾驶叉车违章载人,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安全时速,转弯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杨某从叉车上甩落遭叉车后轮碾压。事故间接原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潘某无证上岗,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某公司没有对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载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四、事故责任分析1、某公司安排只持汽车驾驶证的潘某到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上无证作业,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潘某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粘在叉车车身上的使用须知行驶一栏中明确载明“叉车任何部位都禁止载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负主要责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对潘某无证上岗这一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3、潘某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明知自己未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公司的岗位安排未加以拒绝,无证上岗,对事故负有责任。五、事故教训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这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从所有发生的事故情况看,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是导致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知道对自己进行安全保护,对单位侵犯自身的安全利益,不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所有事故的一个共同原因。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应用。目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同于作业指导书,只对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而对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源的应对措施,都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作业人员只知道什么行为不可做,不知道为什么不可做、做了以后产生产的后果是什么、用什么方法进行防范及应对。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叉车事故案例分析2013年11月5日下午13时左右,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该公司员工杨某(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死亡。一、事故经过2013年11月5日,某公司搬迁设备,两设备地距离为400米。公司总董长叫公司班车驾驶员潘某(未经特种设备操作培训)驾驶叉车搬运设备。下午12时50分左右,潘某在搬运设备过程中,遇本公司员工杨某要求搭车,潘某逐让杨某上车,坐在潘某驾驶位置右边发动机的罩壳上。13时4分左右,潘某在驾驶叉车经过一个直角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而导致杨某从叉车上摔落,叉车前轮将杨某带入车底,后轮从杨某头上压过,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万。三、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潘某驾驶叉车违章载人,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安全时速,转弯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杨某从叉车上甩落遭叉车后轮碾压。事故间接原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潘某无证上岗,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某公司没有对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载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四、事故责任分析1、某公司安排只持汽车驾驶证的潘某到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上无证作业,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潘某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粘在叉车车身上的使用须知行驶一栏中明确载明“叉车任何部位都禁止载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负主要责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对潘某无证上岗这一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3、潘某4-4-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明知自己未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公司的岗位安排未加以拒绝,无证上岗,对事故负有责任。五、事故教训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这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从所有发生的事故情况看,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是导致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知道对自己进行安全保护,对单位侵犯自身的安全利益,不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所有事故的一个共同原因。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应用。目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同于作业指导书,只对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而对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源的应对措施,都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作业人员只知道什么行为不可做,不知道为什么不可做、做了以后产生产的后果是什么、用什么方法进行防范及应对。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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